探讨 | 工程项目招标恶意投诉如何破?四字诀请记牢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6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特别授权

王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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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合理分配资源的一种常见方式,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程中,招标投标已被高度认可并推广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当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依法向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和投诉,但实践中,却经常出现“恶意”投诉,且特征非常明显,这些做法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但笔者认为,只要能够准确把握“识、究、抓、防”四个环节,就可以有效防范。下面,笔者就解决“恶意”投诉问题谈几点看法,供同行参考借鉴。


识特征


工程项目招投标“恶意”投诉特征有:一是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投诉,而向不同部门多头投诉;二是被告知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仍然投诉;三是主管部门已受理其投诉,仍就同一事项向其他部门再投诉;四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五是缺乏相关证明材料,仅凭“以为”“猜测”“怀疑”内容进行投诉;六是对同一问题反复纠缠;七是在网络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诋毁别人;八是一年内多次出现失实投诉,虽被警告仍然投诉;九是不按正常程序投诉,而是向领导、纪委、审计、监察等部门写匿名信等。


究原因


“恶意”投诉的原因有:一是宣泄未中标情绪。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一般都历时较长,期间,投标人付出了较大的人力和物力,如果未中标,势必会造成很大的心理落差或不平衡。若中标人是“老”竞争对手,很容易引起投标人心理上的不平衡,希望借助投诉发泄内心不满情绪。二是故意“拉偏套”。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如发现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工作上出现差错,或者做得不到位,往往借此提出异议,甚至是“小题大做”,如果对方不耐烦受理,不认真对待,不耐心沟通、不合理解释,投标人就“找茬”投诉,借此释放不满情绪。三是受理机制“诱发”投诉。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加大了招投标监管力度,收到投诉材料之后,无论是实名,还是匿名,都按照“有诉必应、有诉必查”的原则调查处理。即使本级未受理,也要求招标人进行自查,并给予合理回复。基于此,投标人在参加招投标时,知道投诉、举报肯定会被受理,且无论投诉成功与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都会根据投诉内容调取、查阅文件,调查、核实情况,并给予投诉人一个答复,因此,一些投标人就“钻”受理机制的“空子”,无论理由充足与否都进行投诉。四是投诉成本低且处罚认定难。实践中,由于投诉成本低,导致投标人滥用此权力,尽管法规制度上载明:“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恶意”投诉很难认定,即使认定情况属实,投标人也不承担较大的损失或者接受处罚,由此助长了“恶习”的滋生蔓延。


抓难点


解决“恶意”投诉的难点是:一是投标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规定的操作流程投诉,而以电话、网络媒体、短信等形式向主管部门投诉,而且不提供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基本事实、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证明材料等,使管理部门无法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二是如果管理部门不受理其投诉,一些投标人抓住“恶意”投诉代价低、认定难之特点,就以“同一事项”向多个部门投诉;或者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使得管理部门不得不进行调查处理,实践中,一些工程工期才几个月,但处理投诉却长达半年甚至一年的时间,尽管经查证无误,但对于项目的正常推进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防到位


投诉是招投标活动中长期存在且无法避免的,解决“恶意”投诉应重点抓住以下几点。


一是完善地方规章。在贯彻落实国家现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同时,进一步加快地方性规章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诉处理实施办法及有关配套政策,细化投诉处理工作步骤,以制度规范投诉行为。


二是广泛加强宣传。招投标主管部门应面向社会,加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政策的宣传,明确投诉形式、内容及时效,不仅使潜在投标人知道“该怎么做”,还要引导其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从事投标业务,抵制“恶意”投诉,防止个别投标人“畸形”投诉。


三是妥善处理异议。异议是工程招投标投诉的前置条件,实践中,因投标人专业素质良莠不齐,无法避免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内容都是专业、有效、合理的;也无法避免未中标人因情绪不稳定而无理取闹;还存在信息不对称、理解有偏差,希望通过异议的方式获取招标人的答复,以便日后提升自身投标水平的情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异议之后,应给予足够的重视,积极主动、态度友好、有理有据地与投标人进行沟通,全面了解投标人提出异议的内容及原因,并依据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及时给投标人进行回复,并耐心解释,切忌采取抵触、不耐烦、怕耗费时间等态度对待异议者,提前化解矛盾,避免升级为投诉。


四是规范受理条件。监督部门在受理投诉事项之前,应当依法审查投诉书内容及其有效性、投诉时效、投诉事实是否符合要求并附有证明材料等:对于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投诉,应不予受理,严格加强投诉管理,敢于说“不”,减少不合规投诉,提高工作效率。


五是加大投诉成本。监督部门如发现特征明显的“恶意”投诉,可对投标人进行普法教育或者给予警告,并由投诉方承担调查取证费、专家复议费,因投诉耽误工程实施的工期、经济损失等,以中标金额或投标保证金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进行处罚。六是加大曝光力度。对于多次在某区域内投诉且情况不实的;存在重复投诉排挤竞争对手“恶意”投诉的;除给予相应的处罚之外,还应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扣减企业信用分,项目负责人信用分等,同时,监管部门要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投标。


当前,工程类招标领域“恶意”投诉时有发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不仅不能“纵容”,反而应做到“守土有责”和“守土尽责”,切实把握“识、究、抓、防”四个重要环节,采取必要措施,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健康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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