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 | 政府采购中如何应对供应商“滥用”质疑?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8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特别授权

刘毅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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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供应商可以通过质疑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期,笔者在工作中发现部分供应商“滥用”质疑,这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对于此类现象,笔者总结了几点个人看法,希望与各政府采购同行探讨、交流。


对免费下载的电子采购文件随意质疑。随着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的全面推行,在免费获取电子采购文件的政策要求下,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门槛变得很低,部分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后并无实际参与投标的意向,但认为自己只要获取了采购文件就具有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资格,故专门针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甚至投诉。又特别是询价、谈判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后,不会及时通过询问或质疑等方式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商务要求等提出任何意见,也不会参与投标响应,而是利用7个工作日的时间差等到开标并成交公告发布后再对采购文件去质疑,也不管自己具不具备履行相关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扰乱了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


对中标结果无依据随意质疑。质疑人为取得对中标或成交结果的质疑资格,为递交投标文件而递交,等结果公告发布后即提出诸如“从中标金额看明显存在串标现象”“中标人不满足采购技术参数”“其它不痛不痒的问题”,但又无法提供任何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甚至明显抱有利用质疑等救济方式破坏政府采购秩序的现象。


对自己无能力执行的项目也行使质疑权利。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应科学界定适格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同时如果采购项目要求具有相关行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生产经营许可、特种设备许可等特定资质资格的,此时,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如果没有相关资格和行政许可,就不能界定为潜在供应商。举个例子,现实中一些教育服务公司、保安公司竟然去质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建筑工程采购项目、设计规划类服务项目,这些公司明显不具备相关法定的许可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并没有能力去实现这些类型的项目。从另一方面来说,在处理质疑投诉时,也不能仅以供应商经营范围与采购项目内容不符为由直接认定其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还需结合其他证据(履行合同所需设备设施、人员配备、业绩经验等)来综合判断,以免排斥扩大经营范围或准备改变经营方向的潜在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看自已是否有能力满足采购需求,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是否使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我们应当把救济权给予真正需要的人,而不得滥用、乱用。政府采购既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要兼顾行政成本。如果市场主体明显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将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增加采购行政成本,同时也违背了政府采购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要求其严肃使用质疑投诉权。


最后,如何来应对采购实践中这些“滥用”质疑呢?采购代理机构对那些“不怀好意”甚至抱有非法目的的供应商提出的异常的、莫名其妙的质疑,应引起重视并加以防范,要依法合理对待,对确实不属于适格的潜在供应商的质疑和缺少事实法律依据的质疑坚决不予支持和主强,更不能企图通过非法手段“摆平”,必要时应主动上报财政部门。监督部门对明显恶意扰乱政府采购秩序者应及时进行严肃处理。例如,可以采用对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应当进行处罚,以打击那些利用质疑投诉等救济方式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破坏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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