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黑龙江财政厅驳回一起关于政府采购的投诉
李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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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黑龙江省财政厅在官网发布一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投诉人为黑龙江省船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该公司投诉具体事项为关于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省级防疫应急物资项目(项目编号:〔230001〕SC〔CS〕20220162)第1包的投诉事宜,中标单位浙江金汇休闲制品有限公司与投标单位浙江力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有严重围标、串标情形。中标单位“浙江金汇休闲制品有限公司”监事为陆建荣,其也是“杭州建英广告有限公司”监事,而投标单位“浙江力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杭州建英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陆建英,这属于严重的围标、串标行为。“杭州建英广告有限公司”在我公司质疑期间(2022年8月23日)将监事陆建荣变更为陆崎,将三家公司变为不存在关联关系,进而更证明三家公司之间存在关联的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黑龙江省财政厅经查证,中标单位“浙江金汇休闲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卫金土,监事为陆建荣,股东杭州金涵承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杭州建英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陆建英,原监事为陆建荣(2022年8月23日变更为陆崎)。投标单位“浙江力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陆建英,股东陆建英持股比例为50%。“浙江力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建英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陆建英,陆建荣同时担任“浙江金汇休闲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建英广告有限公司”的监事,不能证明中标单位“浙江金汇休闲制品有限公司”与投标单位“浙江力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围标、串标的行为。中标单位“浙江金汇休闲制品有限公司”与投标单位“浙江力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也不存在直接控股和直接管理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研究,财政厅作出投诉事项不成立的处理决定。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