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条严重违法记录、多家供应商恶意串通……10月这些供应商又违规了
李璞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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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了解到,截至10月14日,10月共有39条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共分为如下几类具体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恶意串通投标(11条);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7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1条)。
其中单笔被罚款金额最大的供应商共两家,分别为佳木斯市东风区伟浩物资经销处和佳木斯市智博物资经销处,这两家供应商因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被罚款8.7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另外隆昌敏发广告经营部、隆昌云江广告有限公司、隆昌韵逸广告经营部三家供应商恶意串通,各被罚4000元、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黑龙江鹏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舜隆救援装备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也因为恶意串通,罚款人民币0.99万元,同时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珠海市菲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金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明升艺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也因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各被罚款3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恶意串通
企业名称:隆昌敏发广告经营部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恶意串通
处罚结果:处以4000元罚款(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名称:隆昌云江广告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恶意串通
处罚结果:处以4000元罚款(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名称:隆昌韵逸广告经营部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恶意串通
处罚结果:处以4000元罚款(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名称:诚斯技术(衡水)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诚斯技术(衡水)有限公司和山东正开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参与七台河市体育局冷冻机组(二次)采购项目。经七台河市政府采购中心举报线索,发现该两家公司MAC标书制作机器代码一致,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
处罚结果:罚款数额为人民币0.6万元,同时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黑龙江鹏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黑龙江鹏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舜隆救援装备有限公司参与七台河市应急管理局防汛物资采购项目。经七台河市政府采购中心举报线索,发现该两家公司MAC标书制作机器代码一致,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投的情形
处罚结果:罚款数额为人民币0.990万元,同时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黑龙江舜隆救援装备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黑龙江鹏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舜隆救援装备有限公司参与七台河市应急管理局防汛物资采购项目。经七台河市政府采购中心举报线索,发现该两家公司MAC标书制作机器代码一致,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投的情形
处罚结果:罚款数额为人民币0.990万元,同时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一成(宁夏)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57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3条、第77条
企业名称:宁夏纵横焦点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57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3条、第77条
企业名称:珠海市菲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3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3条、第77条
企业名称:哈尔滨金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3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3条、第77条
企业名称:北京明升艺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3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3条、第77条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企业名称:杭州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参加了杭州市大数据管理服务中心(杭州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办公设备软硬件维护及视频会议导播服务项目(编号:HZZFCG-2022-061,以下简称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提交了投标文件。2022年6月15日,本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你单位为中标供应商。采购文件的评审因素设定"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计算机及软件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要求提供所有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缴纳清单原件扫描件",你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变造的(你单位2022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伪造的(范凯、李红阳)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本项目于2022年7月7日发布更正公告"废标",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你单位的《调查询问笔录》及2022年5月参保证明复印件;2.范凯的《调查询问笔录》;3.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回函》及你单位的2022年5月的参保证明原件;4.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的《关于范凯和李红阳资格证书真实性的复函》;5.该项目招标文件;6.你单位的投标文件;7.浙江政府采购网相关截图;8.该项目的预算执行书(杭政采分-2022-00706号)等。
处罚结果: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1180000元的7‰的罚款,计8260元(大写:捌仟贰佰陆拾圆整);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我局已于2022年9月24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对我局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均没有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听证。你单位提供了采购文件注明的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鉴于调查处理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且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购"类序号34"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第三种情形的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名称:柳州中教贸易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在参加此项目投标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处罚结果:一、处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186948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9347.40元,罚款上缴市国库。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即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成都瑞马标识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参与的"峨边彝族自治县监管中心文化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132202200033)"的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处罚结果: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2272.97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四川利格宏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处罚结果:1.处以预算金额5‰的罚款,即4598.39元。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四川省财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
企业名称:四川平茂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3948000元)千分之六的罚款,即23688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四川省南部县安软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该公司响应文件中的检测报告分别经出具报告的高邮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和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核实,被认定为虚假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42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按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企业名称:四川盛农农资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3948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974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甘洛科文电子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410元,并处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成都万思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54531.3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成都西亿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65760.6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湖南省城乡建设勘测院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8454.1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四川谐宇商贸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材料存在虚假。
处罚结果:成交无效,罚款1640元、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西安市鸿儒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8454.1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洪湖市新堤来方电器商行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经查明,当事人是洪湖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配套电器设备与安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HS-202206-JZ012)的中标供应商,当事人投标响应提供的检测报告系自互联网下载拼凑的虚假材料。
处罚结果: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预算金额662万元的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33100元(大写:叁万叁仟壹佰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022年9月9日-2023年9月9日)。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如下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企业名称:黑龙江柜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黑龙江柜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向黑龙江中易招标有限公司递交的《质疑函》出具时间是2022年1月21日,质疑事项为两项;向本机关提供的《质疑函》出具时间是2022年1月20日,质疑事项为四项。该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
处罚结果: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企业名称:佳木斯市东风区伟浩物资经销处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你公司在参与佳木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原煤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Z13926HW00080136包2)中,按照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表中"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2021年10月20日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税种: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经向佳木斯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函证,你公司未在该中心参保,未查询到你公司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你公司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罚款8.7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佳木斯市智博物资经销处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你公司在参与佳木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原煤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Z13926HW00080136包2)中,按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表中"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2021年10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摘要:公共缴费)"证明材料。经向佳木斯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函证,你公司未在该中心参保,未查询到你公司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你公司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罚款8.7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双鸭山尖山区昕合建筑材料经销处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你公司在参与佳木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原煤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Z13926HW00080136包1)中,按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表中"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2021年11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补打)(用途:公共缴费)"证明材料。经向双鸭山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函证,你公司未在该中心进行参保登记,不存在社会保险参保信息,你公司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罚款7.2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北京泰伯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粮食局_鸡西市粮油品牌营销广告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C[2021]1314)采购活动中,该公司被确定为在招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该公司上述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处罚结果:罚款数额为人民币3.744万元,同时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乐山市永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学生上下床检测报告系伪造。
处罚结果:罚款7555元(采购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成都建谷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成都建谷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此项目中,提供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虚假承诺函。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一款
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企业名称:天津国大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一)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的关于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安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HGP-2021-B421)的投诉书中,所附证据材料中包含参与该项目的另一家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相关材料。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就上述材料的合法来源作出说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违法情形。(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先后参加天津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保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1-D-0869)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保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2-D-0198)的政府采购活动,并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中标后,当事人以受疫情影响、拟派驻的保安员暂时不能取得保安员证为由,申请退出上述项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情形。
处罚结果:处以565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自贡市星月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处罚结果:罚款0.5万元(预算金额5‰),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企业名称:河南佳铭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放弃中标资格。
处罚结果:处以项目采购金额195万元的5‰的罚款,金额共计9750元(大写:玖仟柒佰伍拾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唐山华硕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柒拾伍元(157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哈尔滨中京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处罚结果:罚款294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46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
企业名称:宜宾市汇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中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与采购人签定合同、履约
处罚结果: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罚款1795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二)的规定
企业名称:汤阴县车之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拒不和采购人签订合同
处罚结果:罚款3900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政府采购法》第77条、《政府采购法》第46条和《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8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