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一来源项目采购中,能否提出质疑与投诉?
单一来源采购相比其他采购方式有很多特殊之处。比如,参与项目的只有一个供应商,竞争性较弱。因此,有必要在正式开始采购活动前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那么,采购活动开始以后,其他市场主体认为单一来源采购不合规,该怎么办呢?
一、在单一来源项目采购中,能否提出质疑与投诉?
答: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不存在质疑、投诉,供应商可采取异议(公示期内)、举报等形式维护其合法权益或进行监督。
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但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其他供应商因为不是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缺乏质疑资格。而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其他供应商也不能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但是,其他供应商可在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在得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补充论证意见后,若认为其补充论证意见依然存在问题,可以继续以异议、申诉或举报的形式向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材料。
即便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完成后,其他供应商也可就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向财政部门进行举报,由财政部门对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第四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被“质疑”应该怎么办?
答:单一来源没有质疑、投诉,供应商只能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
三、供应商针对单一来源异议被驳回,可以再次异议吗?
答:不可以。实务当中,当补充论证意见认为异议不成立时,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论证意见不认可,经常再次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此时,作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必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因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已经将专家论证意见、异议意见、补充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去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反复提出异议已经没有意义。
因此,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只有一次异议机会,而且必须在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提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