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如何处理?
问:
中标单位放弃中标(成交)资格后,第二名递补为中标单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于这种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如何处罚或处理?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