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哪10家物业企业被列入政府采购违法失信名单了?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31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特别授权

2023年第一季度,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了10家物业企业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包括广安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市华菁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百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宝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中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易之道(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鸿丰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星瑞臣(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营恒(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这些物业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主要涉及3种情形,其中6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家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2家串通投标。

情形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广安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据中国政府采购网1月9日公布,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广安市财政局对其处以罚款86892.6元(采购金额17378520元的千分之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在2022年6月16日开标的黑龙江大庆外国语学校“2022年智慧黑板项目”中,大庆市华菁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投标中所提供的由深圳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黑龙江大庆市财政局经向深圳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求证发现,大庆市华菁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检验报告实系伪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庆市财政局对其处以罚款12640元(采购金额2528000元的千分之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福建百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据中国政府采购网2月15日公布,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省福州市财政局对其处以罚款114000元(采购金额22800000元的千分之五),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陕西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陕西省西安市财政局对其处以罚款38412.36元(采购金额3841236元的千分之十),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福建省宝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中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省财政厅对福建省宝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73500元(采购金额14700000元的千分之五),对福建省中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5590元(采购金额9265000元的千分之六);都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情形二: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易之道(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鸿丰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政府采购网2月10日公布,这两家企业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蒲江县财政局分别对其处以罚款3160元和32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情形三:串通投标

中国政府采购网2月9日公布,福星瑞臣(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营恒(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福建技术师范学院附属龙华职业技术学校2022-2023年度生产作业类后勤服务采购项目中,两家企业存在投标客户端内部识别码相同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投标客户端所赋予的项目内部识别码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相同的”情形,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视为串通投标。

福建省福清市财政局对福星瑞臣(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营恒(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处以罚款4479.96元(采购金额895992元的千分之五),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作者: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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