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368号:投标产品未明确规格型号中标结果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8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特别授权

蒋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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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投标产品规格型号;符合性审查;澄清


案例回放

2023年1月,H应急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4000万元。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A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A公司提出两项投诉事项,均与中标人B公司所投产品未明确规格型号有关:一项是所投智能会议系统的规格型号为听见智能会议系统,另一项是所投矩阵输出板卡的规格型号为12G。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查证,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属于符合性审查内容”,经专家审查,认定B公司所投上述产品均未明确具体规格型号,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认为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


问题引出

                                        1.投标产品规格型号怎么填?

                                        2.投标产品未明确具体规格型号,应当怎么处理?


专家点评

问题一:“产品规格型号一般是反映商品性质、性能、品质等指标,它由一系列的字母和数字组成,可写品牌、尺寸、成分、等级等。”政府采购资深人士顾澄珊介绍。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认为,产品的规格型号,既能反映采购标的的质量标准特征,也能反映供应商的产品特征。所谓“规格”,通常是指生产成品或者使用原材料等规定的质量标准,反映某一类物品共性特征;“型号”是指产品标签上的编号,是用来识别产品的识别码,反映某一类物品的个性特征,为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专有。不同供应商的不同产品,其规格型号不一样。同一供应商的不同产品,其规格型号也不一样。

据了解,上述案例两款产品均未明确具体规格型号。“如果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要特别谨慎,需认真核查所投产品的规格型号。”一位业内专家提醒到。


问题二:顾澄珊认为,投标产品规格和技术参数(型号所需),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规格要求逐条应答。“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规格型号,且作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的投标产品未填写具体规格型号,应作无效投标处理。”顾澄珊说。

“如果所投产品有多个系列型号,投标人未明确产品具体规格型号,一旦中标,采购人无法确定合同中的规格型号,代理机构公布中标结果公告可能无法确定主要标的规格型号。”上述业内专家认为。

那么,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投产品规格型号作出澄清或说明吗?政府采购业界专家金翔认为,如果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投标人对所投产品规格型号未响应视为投标无效”,则投标产品规格型号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不可以作出澄清或说明。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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