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原创徐晨光
本文作者为徐晨光,工作单位系河南省驻马店市财政局。文章发表在《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第8期。
编者按
本文以河南省某市为例,从政府采购监管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市县两级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进行调查,分析目前市县两级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存在的典型问题及主要原因,并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出改进措施,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提高供应商满意度,增强发展动力。
目前,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通常用五类评价指标进行衡量,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都被纳入评价对象。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电子采购平台、采购流程、采购结果确定和合同签订、合同管理、支付和交付五大类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陆续颁布,对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益显现。政府采购工作越来越规范,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越来越向着法制化、科学化、精细化方向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市县两级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的做法却一直存在盲点和错点,有相当一部分县区落实政府采购指标的做法只限于审查采购程序表面的合法性,应纳未纳、应采未采、规避集中采购、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一直存在,这样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一定程度造成了预算资金的浪费。
本文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角度出发,以河南省某市市县两级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该市县两级有关采购单位和从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市县两级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的做法进行了实地调研,分析总结出目前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当前该市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工作现状
随着市县两级创建国家级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县城)、环境污染防治、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某市国际会展中心等项目集中实施,市县两级需履行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的项目越来越多。通过各预算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豫南某市县两级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意识逐步形成,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程序化。
目前,该市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已经实现市县两级全覆盖,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国家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深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完善政府采购活动电子化运行机制。2020年下半年,该市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年度工作部署,九县四区陆续上线使用了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打造了全市统一的平台,并在此基础上升级完善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实现了与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时数据交换对接,实现了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备案核准、项目执行、合同备案、履约验收的全流程电子化。
为保证各地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原则,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2020年3月,财政部接连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两个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文件。该市财政部门高度重视采购意向公开和项目信息公告工作,为潜在供应商了解该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做好应标准备提供了充足时间。
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数据显示,2019—2021年,该市政府采购项目共计5742项,实际采购资金约549亿元,市本级79家一级预算单位已建立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采购专班负责制。但从总体情况来看,市县两级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在工作中进一步规范。
(一)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据县区监管部门反映,很多采购单位的采购业务经办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近四成采购单位经办人员对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了解不够全面,对政府采购业务及程序不熟悉,对政府采购网上采购项目操作不熟练。有些采购单位放弃作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将项目全权委托给代理机构,采购人将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文件的制定、采购程序的履行以及履约验收环节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代理机构完成,对许多采购环节违法违规而浑然不知。违反法纪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
(二)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水平有待提高
采购代理机构执业业务水平有待提升。部分采购单位反映社会代理机构的法律意识不强,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存在确定采购需求不明确、编制采购文件不规范,对潜在供应商的规模、资质、业绩、奖项等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使用综合性评审办法项目的评审因素没有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因素确定,评分指标没有做到细化、量化,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相对应,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到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的相应区间,没有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等问题。
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存在着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审结果等问题,评审专家评审制度设计时预防腐败的要求大于科学性要求。为避免评审专家受特定利益主体影响,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往往只在项目评审前的较短时间内进行,评审专家事前对评审项目一无所知,而在评审现场的时间却有限,事实上易于造成评审专家被迫随意打分交差评审的情况。另外,评审专家素质参差不齐,项目如果涉及深度专业问题,往往面临着专家专业不对应、能力不足的缺陷。事实上,专家的随机抽取机制也无法完全满足评审专家抽取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信息化建设水平有待提高
市县(区)两级采购单位虽然使用的都是同一个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但由于平台运营公司的垄断利益,人为设置了技术障碍,导致不同行政区域的CA电子认证不能互认的情况。目前,河南省仅在省级层面实现互认,尚未实现与其他地区的CA互联互认。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未与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对接,尚未实现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的全流程线上运行。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意识淡薄,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不重视
不少市县单位领导对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不重视,依法采购意识淡薄,没有从根本上认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形成依法采购的意识,不按流程擅自采购和违法违规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学习能力不足,对参加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首先,各采购单位对学习重视程度不够,极少有单位组织针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内部培训。其次,即使由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各采购单位也是随便派人参加,不能领会培训的真谛,更不用说能够真正学习到先进地区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
(三)专业水平不足,缺乏懂得政府采购业务的行家能手
从客观上讲,县区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起步比较晚,政府采购从业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执业水平较低。有相当一部分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专员没有相关采购行业的工作背景,过去也没有接触过政府采购的具体业务,对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内容更是一无所知。
(四)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防范内部舞弊和预防腐败的措施缺位
大部分市级采购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等文件要求,初步建立了以风险为导向、以流程为核心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但县区级以下的大部分采购单位内控制度尚未建立或刚刚建立,内控机制不完整,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在政府采购具体执行中的缺位极有可能导致单位面临公信力丧失、权力失控、行政行为不当、贪污舞弊、效率低下等风险。
三、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改进措施
(一)落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县两级监管部门在下一步工作中,要切实采取行动。要求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禁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明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实行评审中的报价折扣等一系列措施,并要求主管预算单位从2022年起在网上公开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统计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优化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实现政府采购备案审批与预算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深度对接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有关工作要求,在初步实现市县两级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基础上,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大数据分析、自动预警、在线监管等功能,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逐步实现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与预算一体化财政业务系统、资产管理系统、采购单位内部控制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最终实现相关业务的一体化闭环运行。
(三)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通道,畅通质疑投诉法定受理渠道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明确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尤其是采购单位是受理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主体。对现行的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进行梳理,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精神,在学习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和政府采购纠纷调解机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网上快速裁决渠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
其次,完善采购单位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实现政府采购质疑接收答复岗位与项目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作为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的有益补充。
(四)加大财政监管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力度
财政部门应当健全定向抽取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可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年度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对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采购代理机构大幅精简检查事项,切实减轻采购代理机构的经营负担。
财政部门应负责组织开展社会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单位、供应商、评审专家根据采购项目代理情况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活动分别进行评价,分类评价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通过法定渠道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五)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依法选用采购代理机构和委托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有权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任何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承揽业务。采购单位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采购单位须承担的法定责任,不应也不能因采购单位将相关事项委托出去而免除。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采购单位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全面建立健全适合全市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并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