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393号:医疗行业专家参加医用家具采购需求论证,可以吗?
王燕 寇涛
关键词
采购需求论证 证书 评分标准
案例回放
某医院计划采购一批医用家具,按要求在前期调研市场后,邀请了三位专家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在完成采购意向公示后,交由采购代理机构受理。采购代理机构编审人员在初审时对某证书在评分标准中的应用产生了疑问,进而与采购单位进行讨论,采购人阐述“该证书是如实反映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必要证明”。因该项目金额较大,技术参数和评分条件较复杂,为确保项目顺利上线,采购代理机构另行组织三名专家对需求论证进行了复审。经审,其技术参数和评分细则存在多处限制性条款,其中关于该证书专家的结论为“与是否能体现履约能力无关,且与企业规模、人员数量、资产有关,存在排他性,建议删除”。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专家复审意见随即向采购单位发出《风险告知函》,采购单位在收到函件后,同样组织了三位家具行业专家,结合《风险告知函》对采购需求进行再次审核,调整并删除了上述限制性条款和该证书在评分标准中的应用。
最终,该项目在发布正式公告后未收到任何质疑,并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对该项目论证专家的身份进行了核实,经查询,三位均为医疗行业专家,与本项目“专业不对口”。同时,采购单位偏颇地将论证“医用家具”的重点放在了“医用”而非“家具”上,被邀请的三位医疗行业专家在明确知道采购标的与自己专业“不对口”的情况下,也并未拒绝参与论证工作。
问题引出
采购需求论证时,专家专业“不对口”,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在实际市场调查时,采购人可能同样因为“不专业”,没有能力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采购需求,因此,在经过市场调查后,采购需求多数由供应商直接提供,加之部分供应商为贴合自身产品特征,往往将一些“独家”的规格、专利、认证等排他性条款隐藏在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中,“外行”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审人员无法从专业角度加以鉴别,这就造成了部分采购需求从源头提供、专家论证,再到采购中心编审,全程由“外行”把关的情形。
按规定,采购需求论证报告经公示后,应直接运用到采购中,但由于需求论证效果差,论证报告“五花八门”,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将论证报告直接用于开展采购工作,仍需与采购人沟通,明确采购需求,调整不合理、倾向排斥条款,从而增加了采购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一方面,由于采购单位对需求论证的认识不足,多数采购单位只是把需求论证工作作为采购的前置条件和必要手续,在开展需求论证时对专家没有具体要求,只满足于出具需求论证报告;有的采购单位认为有专家做需求论证,淡化了本该由自己通过市场调研形成采购需求的工作职责,简单地制定采购需求,把完善的责任推给了专家,使得需求论证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尽管22号文明确了需求论证工作内容,但对论证专家的权利与义务未作要求。从而在实际开展工作时,专家在论证过程中不认真履职,简单地走过场,甚至个别专家抱着“拿人钱财替人做事”的心态,往往以“牺牲”公平来“尊重”采购人的要求,对采购需求存在明显倾向性、排斥性视而不见,导致论证后的需求不全面、不合理。
建议在22号文中进一步规范专家论证的具体职责和论证内容,明确专家的权利与义务。定期对专家进行培训,建立政府采购需求论证专家库及管理办法,提高专家的职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时建议财政部门加强对采购需求论证工作和结果运用的监管、考核,探索采购需求论证和实践运用与专家聘用考核等相配套的管理办法,防止需求论证工作滥于形式。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