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可以用承诺函代替认证证书吗?
政府采购活动中,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或强制性认证(CCC)产品,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不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予以证明,投标人只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予以证明?
答:1.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采购人应当依据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采购人不能仅依据供应商的承诺认定其获得证书的资格。
2.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认证证书的复印件,不能仅依据声明函、承诺函。
3.政府采购制度对3C认证产品的证明未做规定。
法律依据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