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425号:采购九类产品,中标结果能只公告一类吗?
张建芳
关键词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
案例回放
2023年6月,某小学教育教学类设备设施器材及办公用品家具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330.13万元,共分为三个采购包,采购包一、采购包二、采购包三的预算分别为102.21万元、160.32万元和67.6万元。其中,采购包二的内容包括:电教产品采购(所需货物及附配件的采购、包装、运输、安装以及售后服务等172项标的)。采购公告载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供应商可以同时投三个采购包,但是最终只能中标其中一个采购包。
经评审,A供应商以155万元的价格被确定为采购包二的中标供应商。2023年7月19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7月20日B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信息严重不足,总共有172项标的内容,分为九大类,却只公告一大类标的中的一种产品,是不合规的,要求认定A供应商中标无效。
财政部门受理后查实:本项目中标公告中仅公告了智慧黑板的品牌、数量、单价和规格型号,约占合同金额的17%。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A供应商中标有效,责令采购代理机构更正公告,重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问题引出
采购项目包含九大类产品,中标结果只公告一大类,合规吗?
专家点评
信息公开程度是政府采购透明度的一面“镜子”,中标、成交公告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其中包括: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服务要求等。
浙江财经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涂建辉认为,除涉密项目外,政府采购中标(成交)公告越详细越好。如果一个采购包采购九大类产品,中标(成交)结果只公告其中一大类,这样的做法不够规范,且容易引起质疑、投诉。
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余春英也赞同涂建辉的看法,她认为本项目这样发布公告不合规。余春英强调,“中标公告应包括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采购包涉及九大类产品,但是中标公告只公告其中一大类,很可能存在主要中标标的、核心产品等信息公告不全,采购代理机构这么操作不妥当。”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没有规定要公告所有采购标的的信息,但是中标公告应当尽可能详尽。尤其是信息化集成项目、多品目采购项目,如果仅公告其中部分标的的信息,其他供应商无法获得中标货物的详细情况,也就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行使正当的监督权。
“规范信息公开的目的是提高采购结果信息公开程度,便于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果多品目采购项目只公开其中一个品目的信息,供应商和社会公众势必难以有效行使其监督权。比如一个系统集成项目,采购内容包括服务器、交换机、存储设备、网络安全设备和相应软件,以及系统集成服务。如果只公告中标金额或者部分标的,大家很难知道中标系统集成商究竟提供了什么产品和服务,以及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如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李明祥提醒。
不过,实践中,有的项目采购标的过多,涉及产品、辅材、配件及配套服务等;有的可能包括上千项,如果全部公告,不仅会影响采购效率,还不利于公众浏览查询,所以只公告主要标的信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只需要公告“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但没有进一步阐明什么是“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
政府采购资深人士顾澄珊认为:“主要中标或成交标的,是指实现该合同采购需求的各项标的。从合同金额上衡量,主要标的的合同金额应当超过合同总金额的半数。实践中,可以照此执行,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分项报价表是最简单可行的方法。”
具体到本案例,九大类标的,只公告一类中的一种产品,约占合同金额的17%,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投诉成立。
涂建辉提醒,信息公告不规范与供应商无关,暴露的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的问题,并不影响中标结果。虽然投诉成立,但是应当认定A供应商中标有效,责令代理机构重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即可。
综上所述,信息公告不规范容易引起质疑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发布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按照规范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但是信息公告不规范与供应商无关,一般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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