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431号:救灾设备采购项目能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吗?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2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原创陈文清

关键词

竞争性磋商;救灾设备


案例回放

2023 年11月,某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洪涝灾害救灾救援设备装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预算131.06万元。

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后,当地财政部门接到了A 供应商的举报:本项目所采用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与采购需求、采购标的货物类型、项目特点、法定适用情形不相适应。本项目涉及的全部采购标的物均为市场上供给充足和竞争充分且常规的工业产品,同时技术要求中已列明详细参数、规格、数量、工艺和具体要求。因此,不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当地财政部门启动了监督检查,询问了该项目的相关当事人。采购代理机构称,本项目属于救灾救援物资采购,其多数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规范,属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货物类型,可以采用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当地财政部门最终认定该项目确实不符合竞争性磋商的情形,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救灾设备采购项目能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吗?


专家点评

在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标的采购方式的选择上,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适用情形,采购人应当结合预算金额、采购需求、品目属性、项目特点等确定采购方式。

该项目采购文件列明的采购标的涉及的技术标准要求包括:《消防用防坠落装备》(XF494 - 2004)、《消防员防护辅助装备消防员护目镜》(XF1273-2015)、《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XF633-2006)等,灯具类货物还需提供防爆合格证等。

上述技术规范、参数标准和质量要求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采购人完全可以在市场上获得标准产品、通用产品。既然技术标准统一,就不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即便算得上复杂或特殊,采购项目要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也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评审之前“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需要在评审过程中通过磋商来解决。

从该项目采购文件罗列的技术标准来看,其规格是详细的,要求是具体的,因此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前提条件。简言之,通用货物项目不能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该项目属于采购方式选择错误。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三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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