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生产制造商可以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吗?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4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问:生产制造商可以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明确,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因此,除法定例外情形外,生产制造商可以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问:采购人可以暂停采购活动吗?

答:法律法规中明确采购人应当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二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问:公开招标服务项目,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吗?

答: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体,那么供应商就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与项目类型无关。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问:招标公告发布后,采购人想增加采购标的,可以澄清更正吗?

答:澄清更正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采购人如果想增加采购标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问: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询问《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相关事项,代理机构可以帮助其填写吗?

答: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就声明函的法定填写格式、要求进行说明,但不得帮助其填写。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条第二款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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