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40大要点 (下)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30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原创董莹 冯颜 郝帮滔

要点18:明确订购程序

订购程序包括:成立谈判小组;通过发布创新合作采购公告或发出创新合作采购邀请确定邀请供应商;在创新概念交流基础上形成研发谈判文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确定研发供应商;研发中期谈判;创新产品验收等。


要点19:明确谈判小组组成及选定规则

13号文要求,采购人应当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也就是说采购人可以不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13号文同时强调,采购人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中必须包含一名法律专家和一名经济专家。除此之外,谈判小组具体人员组成比例,评审专家选取办法及采购过程中的人员调整程序按照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定。


要点20:明确邀请供应商方式

13号文规定,除只能从有限范围或者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发布合作创新采购公告邀请供应商。

根据13号文,提交申请文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一家的,可以按照13号文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要点21:在与邀请供应商进行创新概念交流的基础上形成研发谈判文件

13号文要求,谈判小组集中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共同进行创新概念交流,交流内容包括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及采购方案的其他相关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研发谈判文件。


要点22:明确研发谈判文件的内容及研发方案的最低分值比重要求

13号文对研发谈判文件主要内容进行明确,包括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研发期限及有关情况说明等十六个方面。其中,在评审因素设置方面,重点强调“供应商研发方案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要点23:明确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和最终响应文件的最短时间要求

13号文规定,从研发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同时,为保证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提交最终响应文件,13号文规定,谈判结束后,供应商按要求提交最终响应文件,谈判小组给予供应商的响应时间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要点24:明确了响应文件包括的内容

响应文件内容包括供应商的研发方案;研发完成的时间;响应报价;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范围和金额等十方面。因为研发方案是评审因素之一,而且研发方案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所以在此详细规定了研发方案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要点25:可以采用两阶段评审

根据13号文,谈判小组根据研发谈判文件规定,可以对供应商采取两阶段评审,先评审研发方案部分,对研发方案得分达到规定名次的,再综合评审其他部分,按照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人。这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双信封开评标制度”类似。


要点26:确定研发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研发供应商数量和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研发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研发供应商。研发供应商数量最多不得超过三家,也可以是一家。


要点27:签订研发合同及创新产品验收

每一阶段约定期限到期后,研发供应商应当提交成果报告和成本说明,采购人根据研发合同约定和研发中期谈判结果支付研发成本补偿费用。研发供应商提供的标志性成果满足要求的,进入下一研发阶段;研发供应商未按照约定完成标志性成果的,予以淘汰并终止研发合同。


要点28:确定首购产品原则

确定首购产品原则,只有一家首购产品供应商则采购人直接确定其为首购产品。有两家以上首购产品供应商则由采购人组织谈判小组依照研发合同评审标准综合考虑创新产品的功能、性能、价格、售后服务方案等,按照性价比最优的原则确定首购产品。13号文规定,首购评审要综合考虑到创新产品的功能、性能、价格、售后服务方案等。


要点29:明确首购产品价格

明确研发供应商对首购产品最高报价为研发谈判文件规定的首购费用。13号文第十八条中,谈判文件主要包含内容第(四)条规定应包含创新产品首购数量或者金额。因此后续签订创新产品首购协议(作为研发合同的补充协议)的首购价格不超过谈判文件中的首购产品金额。


要点30:供应商应提供首购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

研发合同期内,供应商应提供迭代升级服务,升级后的新产品直接替代原首购产品,调整增加费用不超过首购金额10%。这一点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要点31:其他采购人采购首购创新产品

其他采购人可以直接采购创新产品,也可在不降低创新产品核心技术参数的前提下,委托供应商对创新产品进行定制化改造后采购。注意,这里的委托供应商应该是原创新产品首购供应商。

在创新产品研发合同终止之日前,其他采购人以不高于首购价格的价格向供应商采购创新产品。因为此前设置了信息公开环节,其他有同样需求的采购人难免会想要订购同款产品或类似创新产品,因此其他采购人应保证订购价格不超过首购价格,维持创新产品市场定价的稳定性,避免价格虚高或者过分压价的状况出现。

要点32:国家将印发首购创新产品目录清单进行

财政部与行业主管部门选择首购产品中的重点产品制定相应的采购需求标准,国家将印发创新首购产品目录清单,推荐采购人采购使用;涉及国家安全的创新产品可实行强制采购


要点33:首次明确使用成本补偿合同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涉及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涉及到研发合同和首购协议。首购协议是研发合同的补充协议,研发合同为成本补偿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九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的标的和绩效目标,可以采取成本补偿的合同定价方式。所谓成本补偿,是指合同订立时无法确定价款,需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够确定的定价方式。对于合同履行中存在不确定性而无法准确估算采购成本,且无法适用任何固定价格的情形时,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固定酬金加供应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可列支成本确定合同价格,但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最高限价。

13号文明确规定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研发合同为成本补偿合同。成本补偿的范围包括供应商在研发过程中实际投入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以及间接费用等。


要点34:两种情形需终止合同并支付研发成本补偿费用

遇到两种情形,采购人需终止研发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研发供应商支付相应的研发成本补偿费用。

支付相应的研发成本补偿费用:

一是在研发合同履行中,因市场已出现拟研发创新产品的同类产品等情形,采购人认为研发合同继续履行没有意义的,由采购人通知研发供应商终止研发合同。

二是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由研发供应商通知采购人终止研发合同,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但因研发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研发工作发生重大延误、停滞或者失败的,采购人可以解除研发合同,研发供应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要点35:研发合同中需要明确利益分配和使用机制

13号文明确,研发合同应包含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由于研发活动通常涉及多方合作,因此在合同中规定如何分配研发成果带来的利益以及如何使用这些利益,是确保各方权益和合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利益分配”指的是研发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其他权益的分配方式。这些利益可能包括技术转让费、产品销售收入、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权等。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在研发过程中及研发成果商业化后的权益比例,避免出现利益纠纷。“使用机制”则涉及对研发成果的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这包括成果的推广、应用、保密措施以及可能的合作或转让条件等。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在研发成果使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成果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同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13号文通过明确利益分配和使用机制,研发合同可以为合作各方提供清晰的指导,促进研发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有助于增强各方合作的信心和稳定性。


要点36:研发合同期限通常不超过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创新产品从开始研发、迭代升级到最后把产品交给客户的整个过程,通常不应该超过两年时间。但是,如果这个项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合作创新采购项目,那么合同的期限可以稍微长一些,但也不得超过三年。


要点37:履约过程中研发合同可以调整

政府采购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但是,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如果是研发合同中约定的各阶段补偿成本范围和金额、标志性成果,在研发中期谈判中作出细化调整的,采购人应当就变更事项与研发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这意味着,研发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中期调整,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确保双方权益。


要点38:应当向首购产品供应商支付预付款

与其他七种采购方式不同,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必须向首购产品供应商预付经费,用于创新产品生产制造。且预付款金额不得低于首购协议约定的首购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这是政府采购首次在法规中明确,应该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


要点39:阶段不同提起质疑投诉的供应商主体不同

在合作创新采购的过程、资格审查的环节,所有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都可以提出质疑。

在资格审查确定研发供应商后,只有参与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首购评审的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

确定首购产品供应商后,就不得提出质疑。


要点40:明确中小企业风险共担机制

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合作创新采购项目中,所签订的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应明确规定如何根据研发合同的成本补偿规定来共同分担风险。这确保了中小企业在参与研发项目时能够明确了解自身的权益和责任,从而更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和合作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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