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采购项目中,只要制造商是小微企业,就可以享受价格扣除吗?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8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政府采购

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1)对于货物采购项目,是否只需要制造商是小微企业就可以享受以上扣除,而不需要投标人(非制造商)是小微企业?

(2)对于货物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是否也只需要制造商是小微企业就可以,而不需要投标人(非制造商)是小微企业?


答: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产品的制造商为小微企业即可享受小微企业“评审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产品的制造商应为中小企业,对投标人的企业类型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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