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通过资格审查获得的信息,要保密吗?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3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问:通过资格审查获得的信息,要保密吗?

答:应当保密,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有可能会涉及到供应商的机密或权益,就算资格审查未通过,也只能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不能公开。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问:公开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能进入评标现场吗?

答:如果是评标现场的组织人员可以,除此之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进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属于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可以进去评标现场。


问:投诉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投诉材料,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规定时间内没重新提交材料,可以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问: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只留存中标、成交相关文件,还是所有投标、响应文件都需留存?

答:所有采购文件都需妥善保存,留存时间至少15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可以明确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吗?

答:不可以。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中,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不得采用综合评分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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