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子公司能独自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吗?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7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问:子公司能独自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吗?

答: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独自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问: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选用的采购方式和项目属性有关吗?

答: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还是采用哪种采购方式,都需要依法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注意的是,有些项目情形不适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例如采购进口产品;有些项目情形不适合设定价格评审优惠,例如定价统一的项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问:把业绩要求设定为资格条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首先是业绩本身的要求,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其次是数量要求,一般不超过2个;第三是公平性要求,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特定金额合同的业绩,不可以设为资格条件;最后是特殊项目要求,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更不能把创新产品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问: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不得通过澄清方式修改资格条件,那么对于实质性条款可以修改吗?

答:可以。除了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不得通过澄清方式修改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问:项目的评审专家可以受邀参加项目验收吗?

答:可以。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邀请专家参与验收,项目验收也可以借助专家的专业能力。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三、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七)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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