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清源 守护阳光——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两法合一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8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原创王平

二十多年来,我国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为主干,辅以相应的配套行政法规(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体系;进行了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电子采购、政府采购推动政策目标等一系列改革尝试;培养了一批活跃于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以及教育研究机构的具备现代化专业知识、技能和先进理念的采购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

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的全面改革方案吹响了新一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号角。在当前以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为目标的国内发展格局和风云变化的国际经贸关系的背景下,这一轮改革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是前所未有的。

从满足国内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视角来看,公共采购市场是国家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内部市场的无壁垒准入、经济内循环的畅通无阻、优化公共采购营商环境,公共采购的法律体系、机构体系和管理机制首先需要统合,加强规范的一致性、确定性和实效性。从我国促进国际贸易开放及合作共赢、抵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和争取国际话语权及道德高地的视角来看,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已成为我国国际经贸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促进 “一带一路”建设、应对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以及“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谈判的挑战,我们需要首先练好“内功”,例如,建立符合国际、区际贸易协定关于透明度要求的“一站式”电子公共采购平台。

目前,对于公共采购法律体系的基石——《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修订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但对两法分别修订而不是尝试统合这一模式本身就让笔者深感遗憾。

的确,二十多年前的公共采购改革肇始于招标投标领域,《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集其大成。但是,招标投标仅仅是公共采购的方式之一;对于工程采购的单独规范也是其他法域(如欧盟)已经放弃的过时做法。将招标投标与公共/政府采购并提有以偏概全之嫌。此外,两法分立加大了各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以及各采购机关、集中采购机构的合规成本,并对法律的确定性、一致性和透明度造成了负面影响。这也是公共资源交易、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及电子化政府采购等改革的进展不尽如人意的根本原因。

笔者希望改革的设计师们要正本清源,从根本上统合、理顺公共采购的法律及机构体系,以当下尺寸之功,得国家千秋之利。参与采购的专业人员要爱岗敬业,加快知识和技能升级,以专业、负责的态度做好本职工作,以“螺丝钉”的精神积极推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守护这束来之不易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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