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452号:采购活动终止了,供应商能索赔差旅费等损失吗?
张建芳
关键词
询价采购;索赔损失
案例回放
某交通警察支队违停抓拍提示标志和道路隔离护栏基座采购项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A供应商花费600元购买了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载明:项目于2月15日进行评审。A供应商授权夏某前往该市参加询价采购活动,2月14日,代理机构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终止询价”。
2月22日,该项目重新发布询价公告,新增资格条件:供应商须在项目所在地具有生产加工机构,并提供现场勘查证明。A供应商质疑后投诉,理由为:1.采购人仅仅退还A供应商购买询价通知书的费用600元,没赔付差旅费、文件制作等相关费用,应责令采购人予以赔付;2.重新发布的公告要求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具有生产加工机构并提供现场勘查证明,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和限制供应商,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受理并经调查后认定:投诉事项1不属于质疑投诉范畴,A供应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赔偿;投诉事项2成立。
问题引出
评审前终止询价采购活动,供应商能索赔差旅等费用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的关键在于供应商的损失是否因代理机构违规操作导致的,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供应商如何寻求救济。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方立认为,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条,只有出现不再符合询价采购规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公平竞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这三种情况可以终止采购活动。本项目后来又重新发布询价公告增加资格条件,并不符合终止采购的情形,代理机构违规终止了询价采购活动。
代理机构违规终止采购活动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苏丽琴提醒,本项目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在评审前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增加不合理的资格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公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供应商可以质疑、投诉的范围仅限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一位不愿具名的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人员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因项目终止造成A供应商差旅费、文件制作等相关损失,不属于质疑投诉的法定范畴。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法定投诉范畴的,应当在审查结束后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至于供应商能否向代理机构索赔差旅费等损失,取决于损失是否因代理机构的过失造成。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合伙人赵路律师告诉记者,本案例中代理机构违规终止询价采购活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A供应商可以向其索赔。
业内资深人士韩孟玉认为,案例中A供应商主张采购人、代理机构赔偿差旅费、文件制作费等损失,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明确,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A供应商应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索赔相关损失,而非向财政部门投诉。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