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联合体成员又同时独自参加别的政府采购项目,合规吗?
问:联合体成员又同时独自参加了别的政府采购项目,合规吗?
答:法律中并未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但并未禁止参加其他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问:政府采购货物项目要求交预中标金额10%作为质量保证金,合规吗?
答: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货物项目法律中没有规定应当收取质量保证金,所以不得收取。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的10%。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问:采购意向公开时未明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际采购中可以专门预留吗?
答:可以。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法律依据: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问:经过调研国内只有一家潜在供应商的项目,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吗?
答: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需要采购的货物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可以依法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既然国内有供应商可以满足,那么不能随意采购进口产品;其次,做调研的范围毕竟有局限性,是否只有一家潜在供应商满足条件还不能确定。建议先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论证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进行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问:公开招标货物项目中必须要设定核心产品吗?
答: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一般都要根据项目的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方面设定核心产品,核心产品数量不限,但不宜过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