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自愿解除政府采购合同,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吗?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自愿解除采购合同,是否属于应当处罚的“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的情形”?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若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双方可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但需妥善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并将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问答内容来自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