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从国办21号文看招标人如何落实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7日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网

原创中国招标投标网

“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匹配才是招人主体责任的应有之义。对于法定权利而言,招标人可以主动行使,也可以授权委托,甚至可以放弃;但对于法定义务,招标人必须履行,否则就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招标人承担责任并非源于享有权利,而是因为未履行义务,这才是‘权责一致’的准确含义。”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4年5月印发的《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直面招标投标领域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纠治制度规则滞后、主体责任不落实、交易壁垒难破除、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顽瘴痼疾。

作者在对21号文仔细研读后认为,21号文关于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意见,对国有企业招标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管理、提升招标采购效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文章结合实践中的情形对招标人主体责任的内涵以及如何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进行分析和解读。在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中,招标人居主导地位。治理国有企业招投标领域的乱象和顽疾,应当首先抓住招标人这个“龙头”,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匹配才是招人主体责任的应有之义。对于法定权利而言,招标人可以主动行使,也可以授权委托,甚至可以放弃;但对于法定义务,招标人必须履行,否则就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招标人承担责任并非源于享有权利,而是因为未履行义务,这才是“权责一致”的准确含义。因此,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既要重视保证招标人的法定权利,尊重招标人的自主权,又要强调招标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承担主体责任。


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

某行政监督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规定,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价格权重不得低于某个百分比,属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干预了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自主权。

某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全部由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招标人代表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属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侵害了招标人委派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法定权利。

某地方立项主管部门在核准招标方案时,要求招标人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因招标代理服务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该主管部门干预了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权利。

以上皆为实践中招标人的自主权受到公权力不当干预的典型情形,亟须纠正。21号文在保证招标人法定权利方面,强调了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这有利于解决实践中部分公权力非法干预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行使自主权的问题,充分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审查规则》)是规范政府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也是防止公权力对招标人自主权进行不当干预的重要保障。《审查规则》在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选择电子交易平台、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以及确定中标人的自主权都作了详尽规定,具有明确的问题导向和较强的可操作性。


招标人应当履行法定义务

某中央企业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未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该行为属于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规定的招标人公示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义务。

某中央企业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未委派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条款所规范的行为模式为“应为模式”,而非“可为模式”,即招标人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无论采用文义解释还是目的解释,该法条关于招标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规定都应当解释为招标人的法定义务,招标人不得放弃。因此,招标人不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属于招标人未履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规范基本上属于任意性规范不同,《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规范大多数属于强制性规范。这意味着招标人在享有法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招标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实践中“招标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典型情形。21号文在强调招标人履行法定义务方面要求,招标人应在前期加强需求管理,优化招标方案,加大招标信息公开力度,实现采购需求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以消除招标活动中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在评标阶段履行对评标结果审查义务,及时纠正偏差、答复异议;在后期加强采购履约管理,严格验收、保证项目质量。这些意见对督促招标人履行法定义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的主力军责无旁贷,应当率先垂范,积极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在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还应当积极响应21号文关于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的要求,推广集中招标采购模式,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探索创新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和供应链管理需要的招标采购管理机制,从而提升企业招标采购的整体效能和核心竞争力。

(本文摘编自《中国招标》2024年第7期《如何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作者系中化商务有限公司郭宪)


责   编 | 高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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