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专题研讨”集锦(上)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6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原创本刊采编部

本文为“中国政府采购年会暨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研讨会”的专题研讨环节内容,特此与读者分享。文章发表于《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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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副司长、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副会长和全国高校政府采购学会会长马建斌


大家好!在“中国政府采购年会暨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研讨会”上设置一个探讨专业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的环节,这是前所未有的,不论是对企业还是对行政部门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企业角度讲,如果全国约20万从业人员都是专业化的队伍,企业沟通起来的成本就会低很多,就不会出现“秀才遇见兵,有理说不清”的状况。从中央各部委、各省市县部门角度来讲,意义更加重要。任何事业的发展,科学研究是先导,人才队伍是基础。如果研究不清楚,摸着石头过河,从长期来看,肯定会出现问题。从理论角度来讲,本次会议主题是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制度的建立有3个层面,分别是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在这3个层面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两法并立问题。又如,需求论证的位置问题。需求调查论证在政府采购中是基础和前提,但现在的制度设计是立项、采购前进行需求调查论证、采购、履约验收这个顺序,这导致需求调查不是立项的基础和前提,而是论证立项。我分管采购多年,所分管的单位在进行需求调查论证时,从来没有涉及立项是多还是少。所以,需求调查论证的意义有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再如,专家代理费的问题。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的是程序性的责任,并不负责经济责任,原有的代理经费是按比例进行分配的,后来规定废止了,又没有出台新的规定,许多单位还仍然参照过去的标准付费,这就带来一个付费合不合理的问题。尤其是在加快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背景下,《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并立问题如何解决,需要专家来呼吁和研究。上述问题,需要政府采购权威专家来会诊、研究和探索,从理论和学术角度给出可借鉴的答案。

“政府采购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专题研讨”环节共有8位专家将从4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是自己的研究方向、重点和成果;二是对政府采购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专题研讨的评价,有哪些亮点、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三是对高校政府采购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四是从不同角度提出对政府采购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南京审计大学副校长、教授裴育: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数量庞大 可考虑在现有专业设置交叉课程


一、个人研究经历

我从事政府采购事业时间比较长,从1998年开始承担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相关课题,当时形成了专报,时任总理李鹏做了批示。之后我的博士论文是关于政府采购的经济学分析,纯粹从经济学角度做了理论分析和构建。从业26年来,我一直关注的主题主要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问题。此外,在预算管理研究方面,我和其他专家也有合作。

二、对政府采购专业建设的看法

(一)我国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数量庞大

就政府采购专业设置来说,现在我国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数量是较为庞大的。从行政事业单位来看,根据我的测算,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有接近20万人,采购代理机构有5万多家,总计有40万至50万人。此外,国企采购和军队采购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如此计算,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人数就更多了。

(二)加强宣传,拓宽就业出路

这些大量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是迫切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素养的,但是从目前高校的建制来看,专业出路较窄。所以,对于政府采购专业设置,一是要加强宣传,二是要拓宽学生的专业就业出路。以审计为例,审计从业人员大概有40多万人,其实并不多,但开设审计专业的高校是比较多的。政府采购有如此大数量的从业人员,目前却只有两所高校开设了相关专业,所以我认为是有空间的。

(三)设置交叉学科

从学科建设来看,政府采购专业设置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索。如果不能一步到位,我们可以在现有的专业里设置一些交叉课程。比如,在财政学里设置其他方向。但是,财政学属于经济学范畴,采购管理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专业,不能被财政学或法学专业完全包容,那究竟归到哪一个学科下面,值得思考。


国际关系学院原党委书记、教授刘慧:有扎实的多学科基础的大学才能培养更多政府采购人才


一、本人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背景

(一)本人把国际招标作为研究方向的由来

我研究生就读于对外经贸大学的对外贸易专业,对外贸易里面有各种贸易方式,当时研究贸易方式的人很多,但是研究国际招标的人非常少,我开始将其作为研究方向。

在研究过程中,我发现国内关于国际招投标研究的文章和图书非常少。在国际上很多资料中,基本都涉及政府采购,而国内提到Public Procurement或者是Government Procurement时,还没有对应的名称。

(二)起草相关法律时,我提出应该采用“政府采购”这个名词

我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的起草。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相关法律时,我们对于政府采购这个名称进行了讨论,我提出这个名词应该叫做“政府采购”。

(三)政府采购人才培养非常重要

在教学过程中,我发现人才的培养非常重要,因此,在国际关系学院本科和研究生都设立了相应的课程,目前国际关系学院有关于政府采购课程的整体的教学团队。

二、国内政府采购专业就业现状

国外大学很少建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专业,而通常是设立财政学、法学、管理学三个相关专业。从1994年开始,国际关系学院开设了相关的课程,2000年在研究生中开设国际公共采购学专业,2004年开始招收政府采购方向的本科生。为什么我们提倡要在国内设立这个专业呢?

(一)近些年,政府采购专业人才缺口较大

在前几年,许多单位由于要按照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来招聘人才,因此很少招收政府采购方向的公务员。这种情况近几年有所改变。国有企业招聘和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聘对政府采购专业方面人才的需求非常大。

(二)政府采购专业人才需求持续增长

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需要,在高校研究队伍和科研机构中也需要政府采购专业人才。此前,在研究政府采购电子化相关数据时,需要很多第三方机构的研究人员、研究队伍支持,这些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政府采购知识基础。随着今后社会的发展,对政府采购方面的人才需求会越来越多。

三、如何进行政府采购人才培养

政府采购专业是一个跨学科、综合性比较强的学科研究。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培养,从现在的结构看,主要是依托大学本身的基础,比如审计、法学、公共管理学等专业。在一所大学里,一定要有一个扎实的多学科基础,在此基础上,才能够培养更多的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随着社会发展,我国政府采购整体上水平都在提高。我们需要考虑,在建立政府采购专业时,是需要培养研究型人才,还是需要培养实际操作型人才。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从法律角度看,政府采购主要是合同问题或协议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看,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主要是一个合同问题或者协议问题。政府采购是政府通过市场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制度。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就是指政府与市场主体就采购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有偿协议,由作为供应商的市场主体向政府提供货物、服务和工程。招标投标本身是一种竞争性的协议订立方式。如果法律和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在某些事项上必须采用该方式订立合同,这种要求属于强制竞争缔约的制度范围。这种强制缔约的制度主要适用于具有公共意义的事项。公共项目的范围和内涵都比较宽,法律或者法律授权的政府主管机构,可以对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强制缔约的事项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合同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是围绕竞争缔约问题的特别规定。就整体合同制度而言,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以下简称《合同法》)进行。在上述两法立法时,我国系统性的《合同法》主要是关于民事、商事和劳动领域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涉及公共事项的合同问题,很多是依靠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性规定来解决。2014年,我国在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本中正式提出了行政合同的制度概念,为解决公共事项的合同问题开辟了法律通道。在这一概念基础上,现在已经有可能通过立法或者其他方式,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合同中有关公共事项的基本制度作出系统的规定。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合同中有关公共事项的基本制度问题,涉及公共事项的原则、标的、当事人、合同订立方式和程序、合同履约管理和违约责任、合同的效力和争议解决方式等。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修订《政府采购法》正式立项。期待在这一重要的法律修订工作中,能把将涉及公共事项的合同问题尤其是基本制度问题纳入法律修订工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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