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公开招标项目资格审查结束后,审查结果需要供应商确认吗?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6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问:公开招标项目资格审查结束后,审查结果需要供应商确认吗?

答:不需要。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将直接进入评审环节。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问:联合体中某成员为境外企业,可以参与投标吗?

答:政府采购供应商应该为国内市场主体。我国目前政府采购市场尚未对外开放,因此境外企业不能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也不能参与联合体投标。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约定购买进口产品和服务,联合体的一方如为境外企业,则不具备投标资格,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适用87号令吗?

答:87号令是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是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不适用竞争性磋商项目。但在编写磋商文件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借鉴87号令中的规则进行要求。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问:公开招标项目共三家供应商投标,一家供应商报价超预算,还继续评审吗?

答: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供应商投标无效,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该项目不应继续评审,应当作废标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问:供应商提供的资质有效期在采购合同履行前将失效,如何认定?

答:在评审过程中,应当以当前时间点认定供应商所提供的资质是否有效。很多资质有效期短,但可以续期或依法获取新的资质,不能仅因资质有效期短于采购合同履约期限就认定该供应商无效。采购人可以在采购合同中对资质的要求进行明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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