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工程招标有恶意投诉的说法吗?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9日 来源:中国招标

中国招标杂志

问题:

政府采购有恶意投诉的规定,政府机关的工程招标可以据此对恶意投诉的投标人禁止其一定期限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吗?

答:

不可以。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投标是两个法律体系。工程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在招标投标法规里没有恶意投诉的说法。

对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条第三款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九部委11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2014年1号令)第九十条规定,对于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以及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主管部门经审查,应当驳回投诉。

以上就是截至目前招标投标法规体系里关于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的法规依据。


(以上内容摘编自张松伟著《招标采购常见问题解析》,中国财富出版社有限公司2021年版,第192—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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