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是资格条件还是符合性条款?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0日 来源:采购学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这条应当作为资格审查条件还是符合性审查条件?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资格条件是指采购人对供应商主体资格的要求,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中,资格审查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审查的;而符合性审查是指审查供应商投标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符合性审查是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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