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吗?
中标公告发布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不与采购人(公立学校)签订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或其预算管理部门(教育局)能否独自对该供应商进行罚款处理?
答: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由财政部门依法认定和处理。问题中所述情形,采购人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处理,不可以自行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问答内容来自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