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可以就“未告知其有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进行投诉吗?
董莹
某市城市管理局多功能抑尘车采购项目,A供应商因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的投诉事项共有6项,其中第6项为:被投诉人未在质疑答复函中告知质疑人有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五条规定。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3部分成立,投诉事项4不成立,投诉事项5属于采购代理机构笔误,而投诉事项6未经质疑,予以驳回,对采购代理机构未规范答复质疑的行为,责令改正。
被投诉人必须在质疑答复函中告知质疑人有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吗?答案是肯定的。94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
其中就包括了“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那么,质疑人可以就“被投诉人未在质疑答复函中告知质疑人有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进行投诉吗?本案例中,财政部门以该投诉事项未经质疑而驳回投诉是否合规?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前应当已依法进行质疑。据此,财政部门的处理看似是合规的,但试想质疑人质疑时如何知道“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质疑答复函中告知其有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呢,又如何对此提出质疑呢?
业内资深人士对此认为,按照9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属于质疑答复的内容之一,如果在质疑答复函中没有明确告知供应商有依法投诉的权利,则该质疑答复存在瑕疵,质疑人可以对此提起投诉。如果该项目只涉及这一起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应当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代理机构改正,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果还涉及其他投诉事项,则应根据其他投诉事项的实际情况做出最终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