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政府采购争议纠纷处理的应然要求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30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原创刘涛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系列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新思想,多次对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

抓住基层,立足基层,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突出特点。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规模和影响力的迅速提升,与此相关的争议纠纷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多。如何发展、完善现有的争议纠纷处理机制,怎样通过高效、便捷、多元化的纠纷处理定分止争,及时把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初始,关乎政府采购效果及立法目的的实现,关系到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政府采购从立法之初就高度重视争议纠纷的处理,把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基石。近年来,政府采购的争议纠纷处理有效利用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诉讼多层级处理机制,压紧压实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各方责任,定期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统一处理标准,及时对现行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修改完善,使得大量的争议纠纷在前期的询问、质疑、投诉环节顺利解决。在当前政府采购参与方法律意识空前提高、相关争议纠纷牵涉利益较大的情况下,这是非常不容易的。

为进一步充实争议纠纷处理的手段和方式,自2020年开始,财政部会同司法部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深圳市等地试点开展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试点结果表明,行政裁决有利于争议纠纷的高效快速解决,充分发挥了化解争议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可以预想到的是,只要始终如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如一坚持和发展经过实践证明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于当前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大幅度放权于采购人的同时是否应同步加强其化解争议纠纷的主体责任、怎样在争议纠纷处理过程中更好地平衡公平和效率的关系等,应该都不难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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