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采购项目都预留30%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合规吗?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5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原创柏玲

“货物和服务超过200万元的采购项目、工程超过400万元的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这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的规定。然而,某地财政局为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要求每个采购项目都预留30%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这样做行得通吗?

“这样规定不合规且难以实现。比拼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比例,是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一个误区。”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刘建认为,46号文第八条“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这里预留给中小微企业的采购比例指的是主管预算单位统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一定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是具体到每个项目都预留一定份额给中小企业。也就是说,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

此外,根据46号文第八条规定,预留份额通过下列三种措施实施:一是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是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是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为什么说要求每个采购项目都给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难以实现呢?西南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冯涛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举例,科研实验室服务器、进口科研设备、车辆等基本由大型企业制造,通常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值得注意的是,湖南省益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郭新良认为,若主管预算单位已按照46号文第八条的规定,预留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该采购人其他的超过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或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主管预算单位也应该进一步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因为46号文对于采购人预留份额比例要求是30%以上,30%是最低要求。

综上所述,采购人应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对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给中小微企业;如果具体项目不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可以不用预留采购份额给中小微企业。落实好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购人应当按照政策要求预留份额、给予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不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而不是走极端,单纯比拼预留份额比例。



字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