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权威答复@医院工会采购是否属于政采范畴
近日,财政部国库司答复了网友政府采购相关问题,涉及医院工会采购、政府采购合同等。
问 题1
某医院(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各类后勤物资、各类耗材药品配送服务时,具体的采购清单只能是尽可能齐全,但难免有采购目录中没有而需要新增的东西。这种情况下能否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在采购总额预算范围内采购目录未包括的后期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采购配送?
财政部答复
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问 题2
医院(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划拨给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使用时采购主体为工会,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畴。
财政部答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内部工会的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拓 展 ▼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政府批准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
工会组织作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单位内部的组成部分,不属于独立的预算单位,因此,其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
问 题3
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可以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财政部答复
关于签订补充合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拓 展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供 稿 | 辛美玉
排 版 | 张曼琳
审 核 | 夏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