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投不兼中”被质疑了,有哪两点启示?
罗彦红
某高校校舍安全鉴定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2000万元,该项目分8个采购包。其中,前7个采购包分别为7所高校的校舍安全鉴定,第8个采购包为鉴定报告复核服务。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各采购包按照“兼投不兼中”原则,评审时按照包号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在满足所有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根据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第1包排名第一的中标供应商,不再参与其他各包中标供应商排序,以此类推。
招标公告发布后,采购代理机构收到A供应商的质疑函。质疑事项为:该项目设置“兼投不兼中”不合理,第8包为前7包的鉴定报告复核服务,不能兼中可以理解。前7包服务内容相似,具有同类项目服务能力的供应商都可以承接,强制限定供应商只能中标一个采购包,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A供应商要求修改招标文件的规定:前7包兼投兼中,第8包和前7包兼投不兼中。
针对A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进行了沟通。采购人称,因该市近期出现了校舍垮塌的安全事故,该市要求在两个月内完成对所有校舍的安全鉴定任务。由于时间紧任务重,采购人决定多分几个采购包,由不同的中标供应商同时开展服务,用最短的时间完成任务。随后采购代理机构向质疑供应商进行了书面答复,供应商对质疑答复表示理解和认同。
笔者认为,本案例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启示有两点。一是要合理使用“兼投不兼中”规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本案例中,采购人基于现实情况将校舍安全鉴定服务划分采购包是合理的。二是招标文件中可写明“兼投不兼中”的原因,以减少供应商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直接引用相关规定。比如在工程项目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施工方和监理方是不可以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