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供应商的恶意投诉,可以采取哪些举措?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2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柏玲

政府采购活动中,投诉作为一项行政救济制度,对于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供应商在投诉过程中也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切勿滥用投诉,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某供应商2024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投诉60多次,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及采购效率。此类情况时有发生,那么,针对供应商的恶意投诉,具体可以采取哪些举措?


建议完善对供应商恶意投诉惩戒举措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朱文英指出,目前供应商提起投诉几乎无需承担成本,而新公司注册程序的简化与低成本又减少了供应商因失信而面临的后果,这就导致一些供应商在投诉时往往以“推测”或“怀疑”作为依据,增大了投诉处理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将进一步研究如何完善对恶意投诉、陷害、诽谤等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不放任供应商恶意投诉。

朱文英进一步建议,可以通过跨部门协同合作,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制定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的相关制度。例如,限制失信供应商及其关联方实施注册新公司。同时,对于被确认为恶意投诉的供应商,可以要求其承担包括复议费、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以及因采购项目延误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投诉零成本的现状,约束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减少恶意投诉发生的概率。


加强协同监督检查 采购过程合规是关键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特聘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介绍,有的供应商会利用采购文件的不合规之处、程序上的漏洞或评审结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以敲诈勒索的方式提出投诉,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应对这一问题,曹石林建议从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政府采购各参加方(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的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这要求各方参与者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规定。

其次,当各参加方面临供应商的敲诈勒索威胁时,不应姑息纵容,应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协同监督,提高监管效能。通过数据分析、信息共享等方式,及时发现并遏制恶意投诉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恶意投诉者进行严厉惩罚,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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