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过程是只针对报价进行谈判吗?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过程是只针对报价进行谈判吗?
答:不只是报价,还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通过谈判最终确定采购需求后,才对满足符合性要求的供应商报价进行比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问:供应商向评审专家咨询打分情形与数值,专家只告知了该供应商的情形,是否违规?
答:违规。评审过程及评审情况应当严格保密,无论是否仅告知询问供应商自身的情形,都会对其他供应商在获取信息上构成歧视待遇。同时在告知过程中也有可能会出现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供应商商业秘密的行为出现。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问:非招标项目通过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时,评审专家可以帮采购人推荐吗?
答:无论是竞争性谈判项目,还是询价或磋商项目,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的,为了保证推荐供应商的公正性,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要求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所以推荐供应商时不能由采购人或评审专家独自推荐。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问:招标文件要求评审分值达到70分以上的,按报价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合规吗?
答:不合规。货物或服务招标项目目前仅有两种评标方法,即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这两种方法只能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选择其一,不能混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问:评标过程中,发现某投标人报价大写金额把壹佰陆拾万元整写成一百六十万元整,如何认定?
答:金额正确但文字书写错误,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明显文字错误”的澄清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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