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499号:将“绿色工厂”作为评审因素,可以吗?
张静
关键词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绿色工厂;评审因素
案例回放
某市城区垃圾中转站环卫道路养护车、洒水车、垃圾转运车采购项目公开招标,10月25日,采购代理机构就H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作出答复。10月28日,H供应商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中,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绿色工厂”认定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无直接关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财政部门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由于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采购文件可以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工信部“绿色工厂”认定设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可见,只要评审因素和项目本身的实际需求以及质量相关,是供应商履约所需的,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可以设置。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即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企业通过建立体系,改进能源绩效和相关的能源成本,旨在减少与能源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来延缓气候变化。也就是说,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主要针对企业内部的节能减排效果而设置的,其与产品质量和服务无直接关联,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绿色工厂”则是工信部自2017年以来组织的全国性的评选活动,旨在评估工厂在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以及环境绩效等方面的绿色化水平。对参评的企业按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进行评价,获得“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则表示实现了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需要注意的是,《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中已经要求企业提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评审因素不能重复设置。另外,《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对企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工厂总产能、单位产能、工厂用地面积等有明确指标要求,与企业的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直接关联。本案例把“绿色工厂”认定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以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的要求,属于在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上歧视和排斥中小企业。
综上所述,本案例不应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绿色工厂”认定设为评审因素。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