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某投标人质疑其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成立,可以重新评审吗?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6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问:某投标人质疑其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成立,可以重新评审吗?

答:可以。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问: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对实质性要求进行变动吗?

答: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需注意,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问:同一项目的不同采购包,可以抽取同一批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吗?

答:如果各个采购包专业跨度不大且采购包数量不多,可以经抽取由同一批专家评审;如果各个采购包专业跨度大或采购包数量太多,应按采购包的采购需求分别抽取相应行业的评审专家评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问:开标前,采购人新增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要求,能通过澄清方式更正招标文件吗?

答:要看投标保证金是否属于资格要求。现在很多省市出台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都明确,投标保证金为资格条件。如果有相应规定的,不得通过澄清方式修改,应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问: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可以受邀参加该项目的履约验收吗?

答: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未作出限定,如果地方性法规中有此限定的,按照地方性法规要求执行。如无相应要求的,项目评审专家可以受邀参加该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三、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七)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字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