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分散采购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从以上描述中可以看出,分散采购并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的一种,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本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活动。社会代理机构显然不属于本部门,也不是什么主管部门,也没有属于本部门所需要的特殊专业技能。因而,采购人不得将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而必须由项目实施部门依法开展部门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作者:陈柏青 单位:浙江省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