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1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问: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对客观分的评分应当一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发现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等问题的,应当要求评审委员会现场修改,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发现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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