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创新情况”不能得分?投诉部分成立!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08日 来源:IT采购

刘夏颸

财政部近日公布一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六百二十三号),该公告显示,投诉人投诉某公司不能在“产品创新情况”部分得分,财政部经过调查后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经过调查后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据了解,该项目系吉林省森林消防总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能力提升运输装备采购项目之一,重点围绕装备体系升级、应急能力强化、保障效能提升三大建设目标开展采购活动,该项目实施后将显著提升东北地区森林消防队伍的灾害响应速度与复杂环境作战能力,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重要装备支撑。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六百二十三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GJZ2024J-C04

二、项目名称:吉林省森林消防总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机动力量核心攻坚能力提升工程项目》无人机项目(第3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清航紫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光谷七街2号院5号楼一层101室(中关村延庆园)

被投诉人:吉林省国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绿园区升阳街西安花园1栋1608室

当事人:吉林省森林消防总队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自由大路5070号

相关供应商:嘉兴中创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创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由拳路4659号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总部院区三期工程(军民融合产业园)B楼100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创公司不能在“产品创新情况”部分得分。2.中创公司不能在“认证体系业绩”部分得分。3.评审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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