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知识问答⑯ | 采购人能“跟标”采购吗?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0日 来源:审计观察

某市教育系统2024年6月公开招标集中采购了一大批电脑,电脑单价为4800元/台,甲公司中标。10月该市A单位预采购30万元的电脑,10月同型号电脑市场单价和小批量招标价均在5500元以上。

请问该单位是否可以“跟标”采购,直接和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什么情形下才能“追加采购”?

答:“跟标”采购也叫“跟单”采购,是某些地方财政部门为了提高采购效率而创新实践的一种新型采购方式,它主要应用于采购情况紧急、采购需求与被跟标项目一致、被跟标项目签订合同日期在跟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且市场价格波动不大的、公开招标成本较高或公开招标难以降到被跟标项目的成交价格,经采购单位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对拟采购项目按之前已采购同类项目的成交价向原成交供应商采购的行为。

“跟标”采购是一种既高效又经济的“采购方式”,它不仅可以节省各方组织招标活动的开支和时间、精力,但是它并不是法定的采购方式,鉴于“跟标”没有法律规范作为操作依据,易引发举报和投诉。加上这一采购方式容易导致部分单位以跟标的名义规避招标谈判或选择性随意适用,从而导致市场竞争不足,影响采购公平性,因此,在实践中,如果没有地方法规和文件支撑,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可随意采取跟标的模式实施采购。如采购单位之前已实施过同类项目现确需补充添购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

依据:

法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框架协议采购。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可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可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作者:陈柏青 单位:浙江省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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