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信息公告:采购人、代理机构法律适用错误,被责令限期改正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7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黄燕䳥

2025年2月14日,财政部发布14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六百九十五号到第二千六百六十二号),其中13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1则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第二千六百九十五号、第二千六百九十一号、第二千六百八十五号、第二千六百八十四号、第二千六百八十二号这5则信息公告或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未经质疑、投诉事项部分未经质疑、部分缺乏事实依据等原因被驳回投诉。


以下为具体情况:


第二千六百八十三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公平公正评审。2.其作为未中标人要求知道具体得分情况,代理机构没有正面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影响采购结果。


第二千六百八十六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4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参数排斥潜在投标人。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对投诉事项1-4不再逐一审查。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二千六百八十七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随创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其技术部分进行评审。3.随创公司涉嫌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4.其在技术评分上受到了不公平对待。5.其商务项评分扣分不合理。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4、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成立。


第二千六百八十八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4,磋商文件存在体系认证证书、人员证书等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因素未量化,错别字等问题。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4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第二千六百八十九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3、5,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投诉事项4,格瑞斯公司所投部分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2、3、5部分成立,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千六百九十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山西归来公司、合信泰公司和广东里丹公司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投诉事项4-6、12-14,本项目评审过程违法违规;投诉事项7-11、21,山西泓润公司、山西归来公司等6家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15-20,山西泓润公司投标产品非法使用他人品牌,制造商经营范围不包括生产制造,中标应无效。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5、6、10、15-2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7、8、12成立,投诉事项9、1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13、14部分缺乏事实依据,部分为无效投诉事项,泓润公司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千六百九十二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9为:中鹏公司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诸多要求。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5-9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4成立。 


第二千六百九十三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审,中软公司不熟悉本项目软件开发业务,承接采购人其他项目过程中成果交付不理想。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部分属于无效投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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