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521号:保安服务要求保安员身高一米七以上,合理吗?
原创 崔卫卫
关键词
保安服务;身高要求;歧视性条款
案例回放
某政府机关保安服务项目公开招标,A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后认为采购需求存在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A供应商先后进行质疑、投诉,理由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中,对人员岗位配置及要求为保安队长2人:男性,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身高1.7米以上,身体健壮,五官端正,无犯罪前科,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负责与采购单位沟通及日常项目工作安排、管理、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保安队员28人:男性,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高1.7米以上,身体健壮,五官端正,无犯罪前科,主要负责指定区域内的保安管理、车辆管理等相关保障工作。
财政部门经调查认为:根据招标文件中对于保安队长负责事项的描述,其主要工作内容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以及与采购单位的沟通工作,故要求其身高1.7米以上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而保安队员主要工作内容为指定区域内的保安管理、车辆管理等相关保障工作,要求1.7米以上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问题引出
1.政府机关指定区域内的保安服务可以要求保安员身高一米七以上吗?
2.如何判断身高要求是否与保安工作直接相关?
专家点评
问题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里的“特殊要求”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而定,应该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直接相关,并且合理。但采购人不得通过设置特定条件妨碍公平竞争,应避免歧视性条款。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没有对保安员的身高提出要求,如果采购文件设置身高要求,必须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其必要性,且与项目实际需求直接相关。
案例中,保安队长的职责是管理和沟通,身高与这些职责无关,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所以不应对身高作出要求。而保安队员的职责是指定区域内的保安和车辆管理,具体保安工作有6项:提供24小时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巡查及监控室值班服务;维护正常办公秩序;对进入内部停车场的车辆进行查验、疏导和管理;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引领;处理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其他临时性事项,如会议保障、小件家具搬迁等。身高可能影响执行这些任务的效果,比如对不法行为的震慑、控制范围或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但人员的体能、反应速度、培训水平等能力同样重要。所以需证明保安员1.7米以上的身高要求与这些任务存在直接关联,有明确的理由说明身高直接影响职责履行,而且低于该身高者无法通过培训、辅助工具等方式完成同等工作任务。如果无法证明,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题二:在政府采购中,与保安工作直接相关是指身高要求需与岗位核心职责相关,主要体现在威慑、设备操作、形象展示等,并且不能通过设备优化或替代方案减少身高限制。例如,礼仪岗位中的仪仗队员、接待员、引导员,身高可能影响专业形象和服务质量。仪仗队通常需要整齐的队列和威严的形象,身高统一有助于提升视觉效果。政府机关、高端酒店等礼仪岗位,通常要求男性身高1.7米以上,女性身高1.6米以上,以满足队列协调性及专业形象展示需求。
另外,还需要参考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例如,押运员需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身高条件,通常要求男性身高1.7米以上,女性身高1.6米以上,以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物理威慑力及设备操作便利性。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