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政府采购招标中重新评审的认定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6日 来源:中国财政

原创 《中国财政》

政府采购招标中重新评审的认定与适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某地行政机关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车辆装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确定a、b、c三家公司分别为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该项目于2024年7月20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人为a公司。c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递交质疑函,质疑:一是a公司提供的车辆装备存在2项技术参数负偏离,按评审标准扣除相应分数后,综合总得分不可能最高。二是c公司总评分应得最高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8月3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原评标委员会经过对质疑事项进行论证后,向采购人出具协助答复质疑意见报告,报告明确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技术分进行核实后,c公司的综合评分应排名第一,认定质疑事项成立。采购人则根据协助答复质疑意见报告变更第三中标候选人c公司为中标人。更正中标结果公布后a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质疑c公司的车辆装备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属于虚假响应。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核实后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a公司对质疑答复函不服,于9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称本招标项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取消中标资格和修改中标结果的情形,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形下擅自改变中标结果严重违法。财政部门受理后,依法开展投诉调查处理。经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认定投诉人投诉的事项已超出质疑范围。在投诉期间,针对a公司向财政部门反映的上述情况,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经调查核实,认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违规重新评审变更中标结果,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完毕。采购人接到整改通知后,在整改期限内对该项目废标。

焦点问题

一是关于政府采购重新评审情形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本案中供应商对中标人投标文件的一般性技术参数提出负偏离的质疑,原评标委员会对技术参数评分一致有误,认定质疑事项部分成立后,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技术分重新评审,因质疑事项未存在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因此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违反了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协助答复质疑的认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答复过程中,可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在三个环节需要重新审查自己的评审意见,分别是评审中的复核、评审结束后可能出现的重新评审和出现质疑后的配合协助答复。本案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协助答复质疑,出具协助答复质疑意见报告,符合上述规定。但在协助答复质疑程序中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技术分进行重新评审变更中标结果,采用协助答复质疑程序进行重新评审,不符合重新评审的规定。

案例评析

(一)依法纠正质疑阶段发现的评审错误问题。根据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质疑处理环节发现评审错误问题,应做到“有错必纠”。对于在质疑阶段发现评审错误问题,应先判断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四种重新评审情形,如果属于则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的,应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如不属于四种重新评审法定情形的,例如本案中中标人投标文件负偏离,评审一致打分错误问题,还有资格审查错误、客观分一致评审错误、主观分漏评等,且出现的评审错误可能影响中标结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提请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评审错误问题依法予以纠正。本案质疑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正确的做法是应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纠正原评标委员会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技术分的错误评分。

(二)严格厘清专家协助答复质疑与重新评审的界限。目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协助答复质疑的情形作限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只要认为有必要,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而原评标委员会依法也负有协助、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职责。协助答复质疑是对供应商的质疑事项提出答复意见,而不是对原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和修改。之所以有重新评审的禁止性规定,是为了防止个别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结果不满意,借重新评审推翻甚至否定原评审结果的结论,严重损害政府采购的公信力。本案中原评标委员会对技术分评分一致有误,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四种重评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时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技术分进行重新评审,属于违规重评,因而导致该项目废标。

综上,协助答复质疑与重新评审的程序及适用条件均不相同,属于相互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评标专家应当严格厘清二者的界限,不能混同替代适用,避免构成违规重新评审,导致废标。

(三)建立违规重新评审法律责任机制。本案中,由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违规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最后在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过程发现该违规行为,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整改,导致该项目废标,影响政府采购效率及秩序,且浪费行政管理成本。因此,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违规重新评审的监管,进一步压实主体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组织重新评审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评标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评审的专业人员,评审专家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直接或间接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当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评标专家违规重新评审行为的法律责任作明确的规定。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评标专家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建立专家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的技术手段进行检测。切实压实违规重新评审主体的法律责任,减少违规重新评审的发生。


责任编辑:廖朝明

值班编辑:吕怡慧

排版制作:吕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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