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526号:食堂承包服务项目能将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吗?
原创 罗永秋
关键词
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资格条件
案例回放
某市A机关食堂承包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人将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设为资格条件。B供应商提出质疑,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一地一证”,在供应商未成交之前不可能取得基于本项目A机关地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要求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改为要求供应商“提供成交后取得本项目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承诺函”。
采购人答复: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具备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未限定基于本项目地址申办,该要求不属于不合理条件。B供应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将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视待遇,驳回其投诉。
问题引出
食堂承包服务项目,将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可以吗?
专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条件。而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因此,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在实际经营前必须取得基于A机关食堂地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毋庸置疑的。
同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这就是业内俗称的“一地一证”原则,也就是说,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之一是经营场所已经确定。本案例中,争议焦点在于,在采购环节成交供应商还未确定,就要求所有供应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理?
B供应商在质疑函中建议设置为“提供成交后取得本项目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承诺函”固然可以,但这一宽松要求可能给采购人带来一些风险。本案项目涉及A机关近400人用餐,且要求成交供应商能尽快接手经营。若成交供应商不具备相应的食堂经营管理能力或无类似经验,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成功申办基于A机关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一旦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申办成功,会面临不能签订合同或不能履约须重新采购的风险,纠错成本较高。同时,履约过程中可能影响A机关正常工作甚至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要求供应商在采购环节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实际上相当于要求供应商具有过往的同类项目经验,如果该要求与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就容易理解了。
因此,本项目中,采购人出于自身权益保护和风险的把控,将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是合理和必要的。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