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财政局 呼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面落实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工作的通知
呼财购〔2025〕8号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4〕9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打破地域限制,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升评审效率与公平性,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全面落实远程异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需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的项目
1.对预算金额为4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2.依法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且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工程项目;
3.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审要求的项目,无法在项目所在地抽取到相关专业评审专家的;
4.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
5.主管单位或采购人自主确定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
6.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明确要求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
7.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地专家不足的。
二、一般不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项目
1.隔夜评审项目;
2.需现场查看样品的项目;
3.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4.其他需要专家集中评审的项目。
三、远程异地评审操作流程
(一)发起远程异地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应当设在具备远程异地评审条件的场所,一般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他社会代理机构也可以在具备远程异地评审标准的场所,组织远程异地评审。项目所在地的评审场所为主场,项目所在地以外的评审场所为副场,副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副场评审专家远程登录主场评审系统,与主场评审专家共同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远程异地评审适用情形,合理确定远程异地评审项目。确定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采购公告发布后,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进行远程异地评审项目登记,确定副场地点,并与副场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预约成功。
(二)组织实施远程异地评审
1.评审专家抽取。自治区内实施远程异地评审的,评审专家由项目所在地采购人从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跨省开展远程异地评审项目的,主场评审专家从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副场评审专家从副场所在省份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主场和副场专家数量根据具体评审项目情况由采购人确定。
2.评审专家管理。远程异地评审主场、副场分别负责本场所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身份核验、签到等现场管理服务工作,指引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至远程异地评审室,协助其使用CA数字证书或云签设备等方式登录平台进行评审,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协助。
评审专家进入评审区域前,需将所有随身携带的(除必要医药用品如速效救心丸、哮喘喷雾等)物品、电子设备等,全部交由主副场工作人员保管,评审结束后统一领取,不得携带任何电子通讯设备进入评审区域,一经发现应立刻离开评审区域,主副场管理人员应及时按规定报送同级监管部门。
3.组织评审。远程异地评审项目应按规定设立评审小组,主副场评审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应当在主场参与评审。主场和副场的评审小组成员对采购文件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由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在线协商讨论,协商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主副场应加强评审现场管理,现场环境应符合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应当在开启评审后同一时间同步在线开展评审活动,与评审有关的工作应当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确保评审资料完整,可追溯、可查询。
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需要讨论决定时,应使用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表决。发起澄清、说明和补正时,由评审小组组长通过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发起,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澄清、说明和补正。
评审小组成员在使用电子签名签署个人评审表、评审汇总表和评审报告等文件并完成诚信评价工作,经评审小组组长确认,收到主场工作人员评审结束通知后方可离场。主副场评审专家均不得泄露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4.档案保存。远程异地评审活动结束后,副场应当及时将评审项目的电子资料、音视频数据传送主场统一保存。主场应当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集中妥善保存主副场评审资料。
四、其他需明确事项
(一)评审费用支付。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的专家劳务费等费用由主场承担。评审结束后,系统自动计算专家评审时长,主副场分别按照当地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结算,当地无相关标准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报酬标准结算。副场评审专家需应及时提供支付报酬所需的相关资料,主场应在相关资料完备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评审专家劳务费。在评审过程中产生的专家餐费、住宿费、误工补助等与评审相关的费用由主场承担。
(二)质疑投诉协助处理。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项目产生的质疑、投诉,如需评审小组协助答疑,由项目主场负责召集全体评审小组成员进行答疑,副场配合主场开展相关远程答疑工作。评审专家协助配合质疑、投诉等工作属于法定义务,过程中主副场不另外支付有关费用。
(三)特殊故障处理。因断电或网络、系统、设备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评审的,应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评审活动;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主副场评审专家电子签章系统出现故障无法签章的,由主场和副场工作人员分别协调处理。
(四)信息化技术支撑。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政府采购云平台远程异地评审功能的建设和优化完善。其他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工作需要负责对政府采购云平台远程异地评审功能运行维护。主场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为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活动提供平台和技术支持,保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副场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本地现场技术支持。
(五)评审场所标准化、规范化。组织远程异地评审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远程异地评审场地标准,具备必要的音频通话、视频监控、视频会议、桌面监控和身份识别、认证等设备,确保远程异地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条件下进行,保证评审场所的评审纪律。
(六)加强协调配合。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工作,对已确定作为副场的,原则上不得拒绝,并提供相应保障,要设立专门的远程异地评审管理协调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审的现场管理、沟通协调、评审秩序维持以及相关系统的签到、数据录入、操作、维护和台账登记等评审服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要提高主体责任意识,对需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项目,要求全部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主动向代理机构提出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的要求。按照《全区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年版)》要求,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采购活动。
(二)全面推进社会代理机构落实政策。对暂不具备远程异地评审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可申请借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场地开展远程异地评审,鼓励有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建立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建设标准见附件)。
(三)加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政策落实。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除“一般不采用远程异地评审项目”外,其他项目均要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开展。
(四)从严对相关采购主体政策落实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政策宣传及政策落实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对采购人日常监管、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对政策落实不到位采购人、代理机构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实行,同时《呼市财政局 呼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工作的通知》(呼财购〔2024〕28号)自本通知实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内财购函〔2025〕190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保障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活动有序开展,促进评审场所标准化、规范化、数智化,现将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远程异地评审规定
组织远程异地评审活动的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场地建设标准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合各地实际另行规定,满足远程异地评审要求即可),应按照远程异地评审场所标准建设或完善评审场所,确保远程异地评审活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
二、严格落实场地建设标准要求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等7个需求标准的通知》(内财购〔2024〕209号)相关要求,配置符合本配置标准的评标仓或单机位,确保远程异地评审活动安全稳定运行。
三、严格执行远程异地评审范围
各级采购人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范围的8种情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符合本配置标准的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如因选择代理机构不当,导致无法开展远程异地评审活动或与委托代理机构产生纠纷的,由采购人承担主体责任并自行解决纠纷问题。
四、组织做好技术保障联调测试
社会代理机构开展远程异地评审前,评审场所包括监控系统在内的软硬件需要提前与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对接,由技术保障人员做好联调测试工作后,并由同级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场所建设标准相关要求做好验收,组织好培训,确保社会代理机构和相关评审专家能够熟练操作,顺畅开展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支持电话:400-0471-010转2键。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