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大型企业持股40%的小型企业,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30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问:供应商投诉中标人官网产品信息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中标人提供材料证明官网信息滞后。投诉事项是否成立?

答:官网信息可能存在更新不及时、品牌宣传或技术保密等因素,导致与实际投标产品不一致。所以供应商官方网站公布的产品技术参数不具备法定证明力,未经调查不能直接作为投诉处理的证据采用。供应商投诉仅以网上查询信息作为举证,未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且中标人已提供合理解释及相关证明,所以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问:采购人原有信息化业务系统需要升级,增加6个不同外部接口,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吗?

答:首先,如果增加的6个外部接口涉及原有系统的专有技术、专利或架构,且只有原供应商具备相关技术和知识能够完成开发,则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条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反之,如果市场上存在其他供应商能够提供兼容的解决方案,则不符合该条件。其次,如果新增接口与原有系统紧密集成,要求高度一致性和配套性,且由非原供应商开发可能导致系统不稳定或无法正常运行,则可以适用此项规定,但添购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超过则不适用单一来源采购。在决定是否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前,应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唯一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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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大型企业持股40%的小型企业,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答: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中小企业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这里的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提问所述情形,若大型企业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则该小型企业不享受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问:采购文件中技术分值为30分,共有45项技术条款,每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合规吗?

答:不合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提问所述情形,分值设置未与采购标的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如果每项负偏离扣1分,那么有30项偏离30分就已扣完,其余15项无分可扣。采购文件中可按照重要性对各项技术条款分类赋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问:评审得分前两名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为同一品牌,第一名供应商因虚假投标被取消中标资格,第二名供应商能否成为中标人?

答:不能。两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的产品,评审得分第一名的供应商因得分较高成为唯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第二名的供应商未进入中标候选人序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若中标人因虚假投标被认定中标无效,应当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应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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