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保护缺失,代理服务费该如何收?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3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原创   崔卫卫

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贯穿政府采购全流程。那么,法律法规是否对代理机构的权益有所保障?

重管理轻保障,代理机构权益保护缺失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明确将代理机构列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由于其权益保护条款存在缺失,始终处于‘重管理、轻保障’的制度夹缝中。”业内资深人士宋军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2号文),再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没有一条关于采购代理机构权益保护的条款。”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涉及代理服务费的规定同样较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明确,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2号文第十五条明确,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当前,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已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无全国统一标准,但大部分地区仍沿用已经废止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阶梯费率。过度市场化容易引发竞争加剧,代理机构为争夺项目,不得不采取压价策略,甚至出现成本价以下竞争。低价竞争必然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从而增加采购项目的风险。

市场内卷严重,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缺失

“代理服务费基本上都是按照1980号文规定标准六折左右,有些甚至下降到两三折,赔本赚吆喝的情况也不少见。没办法,现在代理行业太‘卷’了,不降价根本拿不到项目,也无法生存下去。”一家代理机构相关人员介绍,该公司近期代理了两个政府采购项目,一个预算金额2000多万元,分为11包;另一个预算金额700多万元,分为4包。每个包都要执行完整的采购流程,相当于15个项目,除去人工成本费,代理服务费所剩无几。

某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人员认为,代理服务费应交由市场定价,最好是行业协会结合当地实际出台指导标准。在地区差异与行业规范方面,江苏、云南、宁波等地制定了各自的指导标准。例如,江苏省政府采购协会2024年印发的《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采购代理常规服务收费底线是5000元,对适用费率计费的委托项目,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和适度竞争等因素作出一定调整,上(下)浮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非代理机构原因终止的项目, 可以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3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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