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534号:无人机飞行批准文件“执行日期”已过,投标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3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原创    冯静莹

关键词

无人机;飞行批准文件;执行日期


案例回放

某无人机集群森林防灭火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5069万元。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地区的飞行批准文件”。

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代理机构以A供应商提供的飞行批准文件中的“执行日期”过期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导致其未能公平参与采购活动。A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中未对飞行批准文件的“执行日期”作出明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不应认定其投标无效。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A供应商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经调查发现,A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了3份飞行批准文件,相关文件所对应的“执行日期”在开标当天均已过期,处于失效状态。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时认定A供应商提交的飞行批准文件已失效,并作出A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并无不当。最终,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问题引出

供应商的无人机飞行批准文件中的“执行日期”过期,其投标有效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争议点在于: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有效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地区的飞行批准文件”,A供应商认为其提供的过期飞行批准文件仍能证明其资质,而采购代理机构则以A供应商提供的飞行批准文件“执行日期”过期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76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此条例提到的飞行批准文件,其有效性对于飞行任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至关重要,失效则无法执行飞行任务。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有效的飞行批准文件。A供应商对“有效的飞行批准文件”这一资格条件理解有误。首先,尽管招标文件未明确“执行日期”要求,但飞行批准文件中的“执行日期”是指允许执行飞行任务的起止日期,如果“执行日期”已过期,则文件不再有效,需向颁发批准文件的部门机构申请更新或延长文件的有效期。A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飞行批准文件“执行日期”已过期,即在开评标当天飞行批准文件已失效。其次,A供应商混淆了“资质能力”与“资质时效性”两个概念。也就是说,即使A供应商所提供的历史文件显示其曾经具备资质,但投标时资质失效仍将导致投标无效。同时,尽管A供应商承诺在中标后30日内取得新的批准文件,但资格性审查关注的是投标时的资质状态,而非未来承诺。

综上所述,供应商无人机飞行批准文件中的“执行日期”过期,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法规适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761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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