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4日

赤峰市松山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松财购〔2025〕15号

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05 月 17 日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资格

    本机关依法向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赤松财购书〔2024〕32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7185.17元(大写金额:柒仟壹佰捌拾伍元壹角柒分)

    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赤峰市松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5 年 0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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